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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新三件事的要求,不断增加群众收入,经报市政府同意,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对我市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960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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