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转发<关于改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征﹝2002﹞6号)文件的要求,市局已修改征管软件,请各地税分局从课题组主页下载修改后的征收软件。现将修改后的城市服务补偿费的征收办法明确如下:
一、对核实征收的旅店业纳税人,以其申报的营业税的旅店业税目的营业额(房费)作为计税依据,按3%征收;
二、对综合负担率的旅店业纳税人,以其全部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按3%征收(即在原有综合负担率的基础上调增3%);
三、对“双定”的旅店业纳税人,由分局自行调整其定额,按调整后的定额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