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提高对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核批的认识,由主管局长亲自抓,合理调配人力,明确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在做好宣传、摸清目前欠缴“两金”底数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做好停止清欠“两金”后,对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的报审工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审核时,应要求申请欠缴“两金”的企业或单位(含按津国税外﹝1998﹞88号文件要求,曾上报而未经批准豁免“两金”的企业或单位),按照所有制性质不同,认真详实填报《中央原属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一)、《中央原属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二)、《地方原属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三)、《地方原属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四),一式六份,并附企业和单位的书面申请及其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或单位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经审核后,应于8月底之前上报市国家税务局,逾期不再办理。
四、市国家税务局将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上报的《中央原属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中央原属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地方原属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地方原属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签注确认意见后,连同企业决算报表和申请,分别集中到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市财政局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