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津国税进﹝2001﹞3号)及《关于2002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验证、换证问题的通知》(津国税进﹝2002﹞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6月30日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进行年检,年检工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具体负责。年检具体手续和要求按照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执行。
请尽快通知所属企业,按规定办理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