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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申办程序应按照本办法第八项中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申办程序应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经劳﹝2003﹞23号)执行。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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