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天津税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全市各有关出口企业下发了《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国税进﹝2003﹞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所辖出口企业,为办理年检手续的尽快办理。
  附件: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通(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国税进﹝2003﹞19号)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的有关规定。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结束。但由于今年春季受“非典”侵袭,对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困难,现就出口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截止时间由原来的2003年6月30日延长至2003年8月31日。
  二、出口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检手续,具体办理方法依《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凡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口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鉴手续影响新电子户管库的建立,进而影响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等一系列工作的,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负。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