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高效的部门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75号)精神,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75号)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税发﹝2003﹞75号文件附件1)“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各单位需报送市局,由市局汇总后按规定报送总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件1)。
对纳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市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各单位需报送市局,由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对纳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市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采购的,由各单位向市局提出申请,经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由各单位分散采购。
四、为加强我市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发挥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各单位应于年度末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部门集中采购需求计划报送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部门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包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类汇总表(见附件2)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见附件3)。未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类汇总表中的临时性采购,各单位要填写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并报送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计算机类设备的采购由各单位信息室报送市局信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汇总并确定技术指标后送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由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或各单位按采购合同直接支付。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为各单位垫付的采购资金,各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六、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市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违反“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除由擅自采购的单位承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责任外,经确认越权采购金额后,市局将在拨付预算经费中扣减越权采购金额的经费。
附件: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类汇总表
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市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单位采购以下项目,必须实行市局部门集中采购,由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集中采购:
(一)货物
1.公务用车(已纳入“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暂由市局组织采购);
2.税务制服制作(已纳入“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暂由市局组织采购);
3.办公自动化设备: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投影仪、刻录机、扫描仪、碎纸机;
4.摄影、摄像器材:高档相机及附件、摄像机及附件;
5.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6.复印纸、打印纸;
7.计算机消耗材料:墨粉、光盘、U盘、移动存储器、硒鼓、色带;
8.办公家具;
9.电梯;
10.商业软件:防病毒软件等信息安全软件、单价超过1万元的各类系统、应用软件;
(二)工程
1.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和其他各类工程;
3.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保安自动化)工程;
(三)服务
1.公务用车保险;
2.税务票证印制(纳入“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税务票证);
3.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技术软件的设计、开发;
4.评估、审计(基建项目总额在3000万以下的)等中介机构;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单位采购市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在10万以上的,由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