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津市商业银行代收﹞》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63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使用、转移等金融业务委托天津市商业银行办理。经研究,现将我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津市商业银行代收)》(以下简称:“公有住房发票”)。
二、“公有住房发票”适用范围:居民购买直管公产住房、单位自管产住房时使用。“公有住房发票”由天津市商业银行开具。
三、“公有住房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规格为:241毫米×152.4毫米,一式六联,工本费:0.7元/份。
四、2004年1月1日起,原由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印制的《天津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代收)》、《天津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个人维修基金发票(中国建设行业天津市分行代收)》及房管部门使用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产住房收款发票》、《天津市出售直管公产住房个人维修基金收款发票》停止使用。
2004年2月15日前,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市房管局分别到地税直属分局、票据管理中心办理空白发票缴销手续。
附件: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津市商业银行代收)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