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7﹞26号 》
市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3﹞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对持有其他各类资质(许可)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何认定及发售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建安发票)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建筑、修缮、装饰的企业,认定标准应严格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凡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资质证书的,不得向其发售建安发票。
二、对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他工程作业为主营业务,且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已办理税务登记、帐簿设置健全、依法按期申报纳税,但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资质证书的企业,可持国家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证或许可证,领购“千元版”建安发票。但对工程结算收入较大,使用“千元版”建安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的,经主管分局长批准,可领购“十万元版”建安发票,并报市局备案。
三、对建安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统一办理认定和发票领购手续。
四、《通知》有关规定适用于涉外建筑安装企业,原“涉外专用发票”可使用到200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