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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该通知第六条所述有关规定的执行时间标准,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销货方即:申请退(免)税的企业是依据开出普通发票的时间为准记帐并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则执行时间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若第四条、第五条所述销货方是依据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则应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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