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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适应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工作以及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需要,市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3号),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新《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与原申报表相比内容变化大,逻辑关系复杂,因此,各单位一方面要抓紧做好内部的培训工作,保证一线征收人员熟练掌握新《办法》的有关内容;另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有关新《办法》及纳税申报表填表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力争在短时间内将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培训完毕。同时,在推行初期,各单位还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了解实行新《办法》和使用新的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的目的、意义及有关事项,并要耐心解答纳税人在填报新纳税申报表过程中提出的业务问题,确保纳税人按新《办法》正常、稳妥地进行纳税申报。市局已制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公告》(见附件),请各单位在宣传过程中一并使用。
  二、为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实现票税、票表稽核,同时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利用信息化、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我市纳税申报数据采集软件,使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由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税公司”)
  开发的《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采集系统》)软件。
  三、推行新《办法》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的时间安排和范围
  (一)从即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新《办法》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进行申报纳税。
  (二)对按照原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和使用天大天财公司开发的《纳税申报录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2月1日起,逐步推行新《办法》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进行申报纳税,至2004年4月30日要全部完成。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新《办法》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的,原《纳税申报录入软件》同时停止使用。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继续使用天大天财公司的《纳税申报录入软件》。
  四、我市使用的《采集系统》软件,由天津中瑞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瑞公司”)和天津长瑞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长瑞公司”)
  负责发售及技术服务,其职责是;
  (一)为纳税人提供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电子申报软件及相关服务,保证该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系统的升级和维护。
  (二)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采集系统》软件的应用培训工作。
  (三)帮助纳税人解决在使用《采集系统》软件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其服务内容包括:1.纳税申报期服务:在纳税申报期有专人值守,帮助纳税人解决《采集系统》软件的有关技术问题。
  2.电话服务:设立专线电话,解答纳税人在使用《采集系统》软件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北京中税公司设立免费咨询电话:800-810-0505;天津中瑞公司客服电话;87894707、87894708、87894756、87894758;天津长瑞公司客服电话:87894026、87894122、87894110.另外,每月还对操作不成功的客户做定期电话回访。
  3.现场服务:对电话沟通不能解决的问题,服务单位上门服务,提供专门技术支持。
  4.北京中税总公司网站(www.taxton.com.cn)、天津中瑞公司网站(www.taxres.com)提供在线服务。
  5.服务单位发售软件的价格及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已经安装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并且已通过应用培训的纳税人,服务单位应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背面加盖服务单位公章 .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新《办法》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业务流程
  (一)新办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纳税人凭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持软盘到主管国税机关生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基础信息,内容包括:一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增值税纳税类型、税收优惠等,同时生成纳税人基础信息IC卡。
  该内容生成后不再允许纳税人自行修改,如发生变更,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生成认定基础信息后,需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上述软盘和IC卡到服务单位购买《采集系统》软件,并接受软件服务单位的应用培训。
  (三)纳税人被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已安装《采集系统》软件后,必须凭加盖服务单位公章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方可申请安装防伪税控系统。
  六、实行新《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
  (一)按照新《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再单独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二)由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在当期已经报送了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因此新《办法》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暂不填报。
  (三)执行新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新《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填报。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市局统一印制。
  七、我市推行新《办法》和使用新的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是为了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优化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满足“一窗式”管理和金税工程信息采集的需要,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申报和缴纳信息的交叉比对,以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的税控作用。因此,各单位对推行工作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保证新《办法》的实施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全市广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3号),从即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推行新《办法》和使用新的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是为了加快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满足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办税服务的需要,逐步实现在互联网上办理涉税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53号(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我市纳税申报数据采集软件,使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的,由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税公司”)开发的《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采集系统》)软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新《办法》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进行申报纳税的,原《纳税申报录入软件》同时停止使用。
  二、我市使用的《采集系统》软件,由天津中瑞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瑞公司”)和天津长瑞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下简称“天津长端公司”)
  负责发售及技术服务。软件的价格及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新《办法》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业务流程
  (一)新办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纳税人凭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持软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征收大厅生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基础信息,同时生成纳税人基础信息IC卡。
  (二)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生成认定基础信息后,需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上述软盘和IC卡到服务单位购买《采集系统》软件,并接受软件服务单位的应用培训。
  (三)纳税人被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已安装《采集系统》软件后,须凭加盖服务单位公章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方可申请安装防伪税控系统。
  四、纳税人购买《采集系统》软件及相关设备,可凭购货时所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推行新《办法》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的具体安排,请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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