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饮食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局《关于在全市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的通知》(津地税征﹝2003﹞27号)和《关于在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征﹝2004﹞1号)下发后,一些分局提出从事饮食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使用有奖定额发票等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本市在饮食行业推行的定额有奖发票办法,适用于从事饮食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对从事饮食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时,按5.05%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其中5%为营业税,0.05%为防洪工程维护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