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天津税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一律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于2004年3月25日前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