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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现将有关取消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自200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校办企业恢复征税后,各地税分局应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确保校办企业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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