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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4月2日以前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应按规定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4月2日以前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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