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知
各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决定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时间和范围
自200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从事公路、水路运输且经批准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输企业进行年审。
二、年审内容
各地税分局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征﹝2003﹞25号)要求,对自开票纳税人的下列情况进行年审:
(一)自开票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纳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管理情况。包括货运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虚开发票,指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而开具货运发票;
2、扩大发票开具范围,指为非货物运输劳务开具货运发票;
3、代开发票,指为其他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开具货运发票;
4、使用假发票,指为其它纳税人提供假发票和假专用章。
(三)货运发票信息采集、上传和申报情况。是否计算机打印发票;是否及时、准确上传采集信息;申报纳税数据与采集信息数据是否一致。
二、年审程序
(一)自开票纳税人领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表》(以下简称《年审表》,见附件),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主管地税分局。
(二)各地税分局接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表》及相关资料后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结论,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审批,市局在1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三、年审结果
(一)经审核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市局在《年审表》、《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上加盖“2004年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章”。
(二)经分局初审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分局提出暂缓通过年审意见,上报市局备案,并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年审不合格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资料不齐全,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主管税务分局应责令其在年审期限内如实申报或补报,仍不改正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四、年审要求
(一)年审制度是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分局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征、管、查各部门应协同配合,根据静态和动态管理资料做好年审工作。
(二)审核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上传和申报情况时,应结合市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4﹞25号)的有关要求进行。
附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