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一),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对各类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对象
各类企业不论采取何种申报纳税方式,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介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报表的种类和时间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需报送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需报送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部报表、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需报送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如有需要也可增加现金流量表。
其他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二)报送的时间
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年度报表于年度终了后报送,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三、报送方式
纸质会计报表可采取直接报送、邮寄报送或其它方式报送;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有关财务指标数据的仍按现行规定报送。
四、税务机关对报表的接收管理
市内六区地税局、直属局管理一所,其它区县地税局管理所、各综合税务所负责接收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按照企业征管档案的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五、接收回执
税务机关需对企业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根据纳税人的需要为其出具接收回执凭证。
六、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要严格按总局“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执行,做好宣传工作,告知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时限,便于企业的理解和遵从。对确需企业另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需报市局同意,否则不得让企业重复报送。
附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接收回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