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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处),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及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3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3、销售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具体标准为:
  外环线以内分为十级,即一级土地普通住房平均价格每平方米7320元;二级7080元;三级6960元;四级6600元;五级6000元;六级5760元;七级5640元;八级4800元;九级4080元;十级3840元。塘沽区、开发区的住房比照七级土地普通住房平均价格。大港区和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的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住房比照九级土地普通住房平均价格。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的住房比照十级土地普通住房平均价格。
  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定期公布。
  二、别墅类住房不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三、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
  四、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将2005年5月31日之前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2005年6月1日之后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名单,于每月28日前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五、对个人销售房屋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委托市房管部门代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与津地税流〔2005〕6号文一并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三款中关于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的规定”已被《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本法规第三条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5
  实施时间: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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