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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对住房补贴的支取规定为:单位对未购买住房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由职工支取;以前已纳入专户管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由职工支取。经研究,现对职工支取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9﹞38号)、(津政发﹝2001﹞59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局(津地税所﹝2001﹞36号)第二、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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