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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要按照市局《关于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注﹝2006﹞7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对已受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各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进行监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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