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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200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局《关于调整我市200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2号)精神,对单位为个人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应适时调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一致,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110元。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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