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短信、语音电话群发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短信、语音电话群发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只发电子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短信、语音电话群发系统管理办法
一、为拓宽纳税服务渠道,进一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规范“短信群发系统、语音电话群发系统” (以下简称:“群发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群发系统”是指利用电信部门系统资源或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将税务机关需告知纳税人的批量信息通过短信群发或语音电话群发形式,及时、高效通知纳税人的信息发布系统。
三、“群发系统”发布内容包括:通知类信息、公告类信息、政策发布类信息、问候类信息和友情提示类信息等内容。
四、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群发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群发系统”使用情况的监督及综合性信息发送。
五、安装“群发系统”客户端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在“群发系统”中做好纳税人基本信息录入、维护、备份和短信、语音电话的发送工作。
六、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发送短信数量在20条以上,发送语音数量在10条以上的,应填写《申请使用“群发系统”审批单》,报经科(所)长批准后,交指定专人发送。
七、其他管理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群发系统”系统的,应填写《申请使用“群发系统”审批单》,报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后,交指定专人发送。
八、使用“群发系统”时应首选短信群发形式,短信发送时间建议在每天8:30—9:30,每条短信最多不得超过45个字(含标点符号)。对不能接收短信信息,使用固定电话的纳税人,可使用语音群发形式向其固定电话发送语音信息,但内容应简明扼要。
九、“群发系统”发送的短信,要求纳税人回复的,税源管理部门发送人员要随时注意查看短信回复情况;“群发系统”发送的语音,税源管理部门发送人员要随时查看接收情况。
十、“群发系统”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登陆系统的卡号和密码,防止密码丢失和泄露。
十一、严禁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对擅自利用“群发系统”发送短信或语音信息的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