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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2008年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我市将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和时间
  年审范围为2008年9月30日前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年审截至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二、年审内容
  除审核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等情况外,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核对基本情况,特别是运输工具状况及变更情况,办公地点及其他基本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
  (二)核实业务情况
  1.核实开票量与企业运力比例关系,抽查运输合同;
  2.核实运输收入与纳税额的比例关系,重点核实有运输合作单位的自开票纳税人,测算营业税负担率,对于营业税负担率低的,应逐户检查核实抵减营业收入情况。
  3.凡抵减营业收入,必须填报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清单。(见附件3、4)
  三、年审程序
  (一)自开票纳税人下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见附件1),填写打印盖章后连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税务登记副本、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车辆船舶行驶证复印件、《发票领购簿》、2007年全年和2008年1-10月份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主管地税局。
  (二)主管地税局初审时应将《年审表》与津税系统进行数据核对,有异议的可到实地核查。初审合格的,将《年审表》、初审报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统计表》(纸质、电子,格式见附件2)及其他相关资料,于2008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局备案。《年审表》、初审报告一律采用机打A4格式报送。
  四、年审结果
  (一)经审核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年审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2008年度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章"。
  (二)经审核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运发票,税控器具由主管地税局代为保管,需开具货运发票应向主管地税局申请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规定重新审核。超过整改期限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三)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逻辑关系错误、资料不齐全,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手续的,主管地税局应责令其在年审期限内如实申报或补报,仍不改正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四)确定为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由主管地税局清缴货运发票、抄报未申报的开票信息、结清税款、注销税控器具,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回《认定证书》。
  五、年审结果另行通报。
  附件(略):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表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情况汇总统计表
  3.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清单(一)
  4.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清单(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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