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及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按照市局《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安排,我们对以市局名义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5月31日﹞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审核,确认现行有效文件共830件﹝财口442件,税口388件﹞,确认废止文件文件共181件﹝财口61件,税口120件﹞,确认失效文件文件共90件﹝财口82件,税口8件﹞,确认需进行修订文件共74件﹝财口35件,税口39件﹞,总计1175件﹝具体目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规范执法,不得将已废止或失效文件继续作为执法依据使用。
三、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或法制处联系。
附件:1.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表一至表五﹞
2.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表一至表四﹞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