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3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