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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学校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学校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课本代管费、其他代管费(含学生住宿费),凡未超过省财政厅、省教委规定的标准的,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取的费用,免征营业税。学校(学院)收取的其他费用,如选校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城区调剂费、借读生费、赞助费(纯公益性赞助除外)等,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规定,此类收费未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免税项目名单,均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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