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地稽查局在向省稽查局报送案件报告的同时,须抄送流转税管理部门。
2、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接到稽查局抄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后,须在10日内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并填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上报省局流转税一处,并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