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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自愿申请进入主机共享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将其纳入主机共享系统管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周转量、开票限额及发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税务师事务所设立业务部开展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业务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一机多卡”业务通知的通知》﹝川税注字﹝2003﹞4号﹞要求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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