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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下发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该通知规定,对于最近一些地区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各类运输发票(含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开具的﹞不论是否加盖条形章,准予在2003年12月31日前低扣。
  二、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没有注明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代码的,增值税纳税人可在《增值税运输发票低扣清单》中暂不采集和填写此项内容。
  三、填写和采集《增值税运输发票低扣清单》时,对联运发票暂按公路运输填写和采集。
  四、鉴于目前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暂不具备查询和打印功能,因此《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清单》中的“发票记录数”可暂不填写;同时,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低扣清单》中的“公路运输”和“内河运输”栏须手工逐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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