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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参股的发电企业﹝即原网外电力企业﹞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参股的发电公司及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电厂,其增值税的征收办法仍暂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公司系统外实行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经营的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122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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