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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76号),现将长虹公司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长虹公司2003年12月31日前已出口、目前暂未收汇核销的货物,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税申报单证真实齐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并对其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信息进行全面仔细复核无误的基础上,准予办理退(免)税。
  二、对长虹公司2003年12月31日前已出口、属超期收汇核销的货物,其已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予追缴。
  三、对长虹公司2003年12月31日前已出口、但到2005年12月31日前仍未收汇核销的货物,其已退(免)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四、对长虹公司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要督促企业及时收汇核销,按季清理已办理退(免)税出口货物的核销进度情况并上报省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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