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及变更手续时,应先由县局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情况,认定其应适用的退(免﹞税办法,再报送市、州局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各市、州局根据附件格式自行印制和使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81号﹞,各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每月及时将新增、变更企业的情况通知同级信息中心。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