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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4﹞128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的精神,为协调好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和加强计税工资管理的关系,现就省属企业(含所属企业,下同)和省级改制重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及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省属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属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上述企业,根据有关工效挂钩方案,要按“两个低于”原则认真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新设立的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重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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