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企业年度财产损失(含金融企业呆账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报市局审批,企业年度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局审批。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审批的审批权限仍保持不变。
(二)“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和“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企业减免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局审批。
(三)其他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凡年度减免税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局审批。凡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并以第一年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金额来确定审批权限。
三、《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国税发﹝2004﹞278号)停止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