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7﹞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增值税的缴纳方式调整为:
在生产地和核算地之间按应纳税额90:10的比例进行分配,当地主管国税部门按月分别组织入库。涉及跨区域淹没的,按《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发电企业按月计算其预征税额,年终进行结算。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做好清结算工作,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