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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省政府“规范旧货、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化并带动全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逐步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管理,规范回收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现将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向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其他合法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不按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视同财务核算不健全,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回收经营单位跨县(市)异地收购废旧物资,货物未运回机构所在地的,不得开具在其机构所在地领购的收购发票。外出经营未超过180天的,由回收经营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凭此《外管证》向收购地县(市)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三、回收经营单位在异地收购并在异地销售废旧物资的,必须向销售地县(市)国税机关出示《外管证》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以下简称《报验单》)。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回收经营单位,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经销售地县(市)国税机关在《报验单》上确认签章后,回机构所在地补开。销售地县(市)国税机关未在《报验单》上确认签章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凭《外管证》向销售地县(市)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一要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管理。二要实施分类管理,加强税源分析和动态监控。税源管理部门应适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核算、购销变化、资金结算、发票填开使用等情况。重点对企业的发票开具、货物流动、资金流动等情况进行监控。三要加大纳税评估工作力度。税源管理部门要按季对回收经营单位实地核查,并定期实施评估。对发现的涉嫌虚开、代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移交稽查处理。
  五、同一市内跨区收购废旧物资的,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和填开由市级国税局自行规定。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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