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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各有关市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各有关市、扩权试点县(市)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市、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2号)文件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附件),我们制定了《2009年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2009年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2号)精神,从2009年起,省对荣县等32个扩权试点县(市)(以下简称“试点县”)实行财政直接管理改革,实行与市相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省、市与试点县的收支范围划分
  根据现行中央与省、省与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在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省与试点县具体收支划分范围和比例如下:
  (一)省、市与试点县收入划分范围和比例
  1、省与试点县共享税收的分享办法。省与试点县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00﹞4号)规定,对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8个税种,省分享比例为35%,试点县分享比例为65%。对纳入试点县的民族待遇县,省暂不参与分享。
  2、企业所得税的分享办法。企业所得税除中央分享60%部分外,地方40%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作为同级财政的固定收入,省、试点县互不分享,即中央、省级企业所得税40%部分仍暂留省级,县级以下企业所得税40%暂留县级。
  3、出口退税的负担。出口退税除中央负担92.5%外,地方负担7.5%部分省与试点县仍实行35:65的比例分别负担。对纳入扩权试点的民族待遇县继续按原规定由当地全部负担。
  4、试点县与市互不参与税收分享。除中央、省按财政体制规定参与市、试点县的税收分享外,试点县与市互不参与税收分享;原市属企业在试点县管辖范围内的,其隶属关系和收支基数的核定由市、试点县双方协商一致后,省财政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5、非税收入的分享。试点县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试点县金库或财政专户,所在市不再参与试点县非税收入的分享。同时,因市原则上不再承担试点县管辖范围内的经济管理责任和支出事权,原则上非税收入不划转基数。
  除上述收入范围划分和中央、省固定收入外,其余收入均为试点县固定收入。
  (二)试点县支出范围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试点县行政区内的事权由中央、省、试点县按事权划分范围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在试点县原有事权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将原市级承担的随基数划转的事权支出责任统一划归试点县管理。今后,市级原则上不再承担试点县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
  二、财政收支基数核定
  为不影响试点县和所在市的既得利益,以2008年为基期年,将试点县应得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出口退税基数、其他财力性基数、基数性专项补助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增)省对市各项补助基数,按照中央及我省现行的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和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等相关结算办法,由省结算到试点县。
  (一)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的核定
  以2008年财政决算数为基础,省财政将试点县应得的税收返还收入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所在市的税收返还收入,并分别核定市和试点县税收返还收入基数。
  为维护市级的既得利益,从2009年起,省财政按核定的基数和规定的税收返还办法分别计算返还市和试点县。试点县税收收入返还基数包括省给市的税收返还收入中试点县应得的部分、市调整与试点县的财政体制时试点县应得的部分和市级用自身财力给予试点县的税收返还补助等基数。原市级代试点县承担的省分享税收的增量也应一并调增该县(市)的税收返还基数,并相应等额调减市级的税收返还数额。
  (二)所得税基数返还的核定
  以2008年财政结算时省财政给予各市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为基础,省财政将试点县应得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所在市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并分别核定市和试点县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从2009年起,省财政按核定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和相关办法分别计算返还市和试点县。同时,市财政需将试点县2001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从2009年起,省财政分别对市和试点县考核所得税超短基数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结算。在省财政没有扣减市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的情况下,市级扣减试点县短2001年所得税基数的返还额应予以恢复,或者将市级对试点县扣减基数给予的财力补助进入基数一并划转。
  (三)出口退税基数的核定
  以2008年财政结算时省财政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和超基数上解额为基础,省财政将试点县的出口退税基数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所在市的出口退税基数,并分别核定市和试点县的出口退税基数。从2009年起,省财政按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和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市和试点县负担额。
  (四)体制补助(上解)基数的核定
  试点县与所在市原体制下的定额(递增)补助(上解)基数,以2008年结算数为基础,相应由省财政办理划转事宜。
  (五)企事业收支基数的核定
  以试点县与所在市双方协商认可和核定的2008年决算数为基础,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划转,从2009年起,省财政按核定的企事业划转基数分别办理财政结算。原市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以及市属企业下划时承诺的尚未兑现的补助资金也应一并办理划转手续。
  (六)其他财力性补助(上解)基数的核定
  以2008年财政结算时市与试点县的相关结算补助(上解)数额为基础,省财政将试点县应得的财力性补助(上解)基数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从2009年起,省财政按核定的补助(上解)基数分别办理市和试点县财政结算。
  (七)专项补助基数的核定
  专项补助基数划转范围包括2008年市级财力安排试点县的基数性专项补助和2009年市级年初预算已安排的按规定对试点县的政策性配套补助、2009年省财政厅明确需由市级安排或配套的新增基数性补助支出,以及上述范围内专项补助中属于财力性补助或用于人员和公用经费开支的基本支出等。按照市和试点县双方确认的划转基数,由市级上解省,省财政通过财政结算补助给试点县,并从2009年起(2009年专项补助基数从2010年起)进入定额结算项目,由省财政按规定分别办理财政结算。中央和省的专项补助,不作基数划转,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试点县。
  (八)市级原参与分享试点县税收收入基数的核定和划转
  以2008年市级按原体制分享试点县税收收入为基数,由试点县划转市级,从2009年起,分别进入省对试点县、所在市级的定额结算项目,相应调增所在市级的定额结算补助额,调减试点县的定额结算补助额。为保证扩权强县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平稳运行,2009年-2010年为过渡期,对2009年市级按原体制计算应分享试点县的税收收入增量全额,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市级并进入定额结算项目;对2010年市级按原体制计算的当年实际应分享试点县税收收入增量的50%部分,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市级并进入定额结算项目。上述给予市级的基数照顾相应由试点县等额上解省。
  (九)财政结转结余的核定
  以2008年财政决算账面的财政结转结余为基础,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结转结余项目原定开支方向、范围和用途,将试点县应分得的结转结余予以划转。对财政专户中结余的资金如粮食风险基金、社保资金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进行分解和划转。
  (十)政府性债权、债务的清核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对政府性债权、债务进行清核。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在核实一致基础上,将试点县的债务从所在市单列出来,以2008年末试点县与所在市相互认可并经核实的债务余额为基础,由省财政分别办理债务划转手续和扣款事宜;对试点县与所在市已经办理划转手续的债务,按照财权和事权、支出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由试点县与所在市重新分解确认,需划转的报省财政办理划转手续。
  三、实施时间及预算执行调整
  试点县财政体制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对2009年省、市财政已经下达的专项补助、拨付的资金,以及试点县已解缴入市级的收入等均应一并予以分解、调整或调库,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市级已下达给试点县的专项补助,按实际下达数调整为市对省的上解,并相应增列省对试点县的专项补助数;对省已下达到市,但市还未及时分解到试点县的专项补助,则由所在市按照管理职责、支出事权和相关规定于6月30日前计算分配到试点县,7月1日后省据此调整相关账务。
  (二)对市已拨付到试点县的资金,由市、试点县双方据实进行清结算;在试点县与所在市财政收支基数划转截止期前,试点县所需的正常资金调度,所在市必须予以确保。
  (三)对市级已分享的2009年试点县的1-6月财政收入,原则上在7月30日前由所在市、县按规定办理完调库手续。从2009年7月1日起,试点县的税收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均按照调整后的收入划分范围和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县级金库或财政专户。
  (四)由于财政收支基数的划转、制度修订、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调整等均需一定时间完成。从现在起至6月30日止,省财政分配下达市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财力性补助资金等,均将试点县以其中的形式列出,同时抄送给试点县。从7月1日起,省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直接到试点县。
  (五)实施试点县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以后,市级财力安排对试点县的补助,可由试点县统一列报支出,并单独反映市级下达的补助;市级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中列报“转移性支出”科目。
  四、体制调整的相关工作要求
  由于财政体制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情况比较复杂,时间要求紧迫,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顺利推进试点工作。
  (一)切实做好各项收支基数清核和确认工作
  市和试点县分别清理核实各项财政收支基数(包括省、市下达试点县财力补助和专项补助基数等)、年终结算事项及财务指标等;清理目前在试点县境内的市属企业情况,市与试点县协商市属企业收入基数的划转。由市与试点县提出划转方案,双方签字确认后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今年7月至12月期间,市应承担对试点县的各项基数性补助支出,经市和试点县双方核对一致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省财政厅。
  (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修订相关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试点县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要求,清理与试点县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分成比例,修订完善有关财政收支管理办法。
  (三)做好报送预、决算资料工作
  市财政重新报送不含试点县的2008年财政总决算(批复后数据)、2008年市对试点县决算批复结算表、2008年年初预算表(由市政府签章);各试点县分别向省财政厅正式报送2008年财政总决算(批复后数据)、2008年年初预算表(由县政府签章)。
  (四)按时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各试点县在7月1日前将新增试点县2008年和2009年1至6月各月旬报数据报省财政厅;7月1日后,试点县下载省厅下发旬、月报任务,直接向省财政厅和所在市报送旬、月报和预算调整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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