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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四川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各代理扩权试点县(市)国库金融机构,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9﹞8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9﹞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规定。
  二、对本通知发布前实现的2009年所属期成品油消费税,没有按规定科目缴入101020107“成品油消费税”科目的,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国库(含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下同)核实后调入“成品油消费税”科目。对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按16号文件核定比例,由各级国库同步划入中央国库。
  三、对2009年已经缴入中央国库,但所属期为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不列入“成品油消费税”科目,相应也不作为划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对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成品油消费税”科目核算的2009年入库但所属期为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由当地税务部门开具《更正通知书》,由人民银行国库调整至1010201“国内消费税”项下相关科目,并将已划转中央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按16号文件核定比例,相应调回各级地方国库。
  四、逐季清算成品油消费税,并办理相应调库手续。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地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本辖区企业本季度成品油销售情况、及年初至该季度终了累计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等情况报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
  专员办根据相关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和财预﹝2009﹞82号规定的计算公式累计计算应划转中央国库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与按照财预﹝2008﹞479号文件核定的划出比例计算的应划出收入进行比对,多划转部分由出错地按16号文件核定的比例相应调回地方相应级次国库,少划转部分由出错地按16号文件核定比例从相应级次地方国库调至中央国库。
  五、如果应划转中央的收入超过相关企业实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最终以相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划转调库的上限;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因全额划转造成已划转中央收入超过相关企业实际应缴纳的数额,超出部分经专员办审核并出具更正通知书或文件后,人民银行国库按照16号文件核定比例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调回相应级次地方国库。
  六、专员办将不定期开展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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