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内部标识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要求,全面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统一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工作的基础上,省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基本元素
(一)颜色
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底色统一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文字色为白色(pantone),配比为C:100 M:38 Y:0 K:15。
(二)字体
中文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二、必须规范的内部服务标识
(一)窗口标识
1.名称。
综合服务:Comprehensive Service
申报纳税:Tax Declaration and Payment
发票管理:Invoice
2.规格。长500mm×高200mm。
3.样式。见《办税服务厅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手册》。窗口标识应包含窗口编号和中英文对照窗口名称。
4.安装。窗口标识应采取吊挂式,安装在办税工作平台正上方,距离工作台面1.5米为宜,各窗口标识之间应保持合适距离,确保整齐美观。
有条件的市、州和中心城市城区办税服务厅,窗口标识可采用电子液晶显示屏(LED)的形式。电子液晶显示窗口应显示顺序标号、窗口名称等内容,并与排队叫号系统相对应。电子液晶显示屏(LED)窗口标识可参照以上规格。
以上规格、高度若与办税服务厅空间明显不协调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等比例调整。
(二)功能区标识
1.名称。
办税服务区:Tax Service Area
咨询辅导区:Consultation Area
自助办税区:Self-service Area
等候休息区: Waiting Area
2.规格。长1000mm×高240mm
3.样式。见《办税服务厅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手册》。
4.安装。功能区域标识一般采取吊挂式,在功能区域所在地正上方安装,距离地面2.2米高为宜。
以上规格、高度若与办税服务厅空间明显不协调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等比例调整。
(三)部分管理、服务设施标识
1.公告栏。用于税收政策、税收征管信息的发布。公告栏可采取平面或立体形式。有条件的地区,推荐使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公告。
2.政务公开栏。用于公示服务制度、承诺等事项。
3.意见箱和举报箱。由专人管理,定期将纳税人反映的有关意见、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回复纳税人。
4.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宣传标识。
5.台牌。包括咨询、纳税辅导、首问责任、延时服务、暂停服务等置于办税服务厅柜台台面的指示性标牌。
6.工作证。要有照片。
7.人员座牌。要有照片,可活动,供使用人员交流时轮换使用。
8.玻璃门(隔断)防撞条等。
9.作息时间牌。
10.公共区域指示标识。
以上设施及表识的样式、规格见《办税服务厅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手册》,若与办税服务厅空间明显不协调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等比例调整。
三、参考规范的内部服务设施标识
参考规范的内部服务设施标识,是指除总局、省局明确规定应统一的标识外、各地在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中可参考规范并统一风格的其他各类标识。主要有:
(一)办税服务厅柜台。
(二)办税服务厅形象墙。适用于办税服务厅的标语形象宣传,如“聚财为国 执法为民”、“规范 便捷 高效 文明”等。
(三)咨询服务台。
(四)提示牌。
(五)办税指南架。
(六)人员外出公示栏。
(七)通知栏。
(八)导向指示牌。
(九)专用信封。专用于面向纳税人的各类信函。
(十)办税服务厅平面分布索引图。
(十一)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公示栏。
(十二)例表栏。
(十三)便民服务箱。
(十四)意见、建议簿。
上述标识必须体现内部标识基本元素的颜色和风格。基本色调统一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尺寸与基本标识协调,材质与基本标识尽量统一。以上标识样式、规格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全省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工作由省局纳税服务处归口管理,各地由征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的重要性,加强纳税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统一规范、精心制作。
省局统一制作了《办税服务厅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手册》及光盘,作为文件附件随文下发。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统一规定制作、安装各类服务标识,原有的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与此不一致的,应予调整。各地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必须规范”内部服务标识的安装制作。“参考规范”的内部服务设施标识,各地可根据自身办税服务厅建设情况于2011年内逐步规范。进驻地方政府政务大厅的,可按照政务大厅的统一要求规范,并尽量体现办税服务内部标识的基本元素和风格。
设在农村场镇的征收点或办税服务厅(室)的内部标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简化。外部标识应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8﹞144号)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安装。
(三)认真实施,务求实效。
各地可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实际条件和工作需要,本着简洁实用、庄重大方的原则,对内部标识的材质、安装方式进行调整,但标识的基本元素必须统一,以确保大厅的整体效果。
在统一办税服务标识的同时,各地要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流程,整合窗口功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纳税服务设施,加强政务公开、税收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工作,提高办税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各地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工作进程情况报省局纳税服务处(FTP系统(
标识规范)。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办税服务厅标识统一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办税服务厅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手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