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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娱乐业、餐饮业划分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随着餐饮业的发展和消费市场的变化,卡拉OK等娱乐设施已经由高消费饮食场所的标志转变为酒店招揽顾客必备的一种经营设备,而且绝大多数附带娱乐设施的饮食服务场所的经营利润有所下降。《娱乐业、餐饮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流字﹝1995﹞321号﹞中规定的按投资额确定适用税目的办法已不适应实际情况和征管需要.为更好地落实政策,公平税负,经调查研究,省局决定对营业税娱乐业、餐饮业划分的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KTV包房等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同时提供娱异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即不收取包房费、开机费,不设最低;消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提供娱乐服务时另外加收费用的,视同为在娱乐场所提供餐饮服务,就其全部收入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二、对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等,收取门票费、台位费等费用,同时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如冷餐、洒水等),就其全部收入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准确掌握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尤其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约餐饮业户,在核定税额时要认真做好调查,合理确定营业额,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四、1999年7月1日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没有提高税收定额、增加收入的地区,应尽快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政政落实到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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