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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有关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工程设计劳务,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
  二、纳税人同时提供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的,应按照合同载明的设计费、监理费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受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纳税人已将应纳税款入库的,不再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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