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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情报查复工作按辖区管理。各地接到省局转发的税收情报后,应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查复,如果所需调查纳税人不属本辖区管理的,应即回复省局,情报不得横传。
  二、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州局,以及长春市涉外分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四平市直属分局、延吉市经济开发区分局按总局通知要求,指定人员负责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英语能力应在四级以上),并将名单按本文附件格式于3月15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备案。
  三、各地要把实施棚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排为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加强规范管理,切实保证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质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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