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办法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预交级次,除另有规定外,仍按现行的监管级次进行征收管理。
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的就地预交期,实行按季预交。
三、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单位预交比例,具体明确如下:
(一)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总公司或母公司的外省的,除总局另有规定外,其就地预交所得税比例一律为60%。
(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总公司或母公司在我省的,其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2001年就地预交比例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1.吉林省汽车贸易集团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2001年就地预交比例暂定为零。
2.吉林省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2001年就地预交比例暂定为零。
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有关预交问题另文明确。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在我省的省(市)级分公司,所得税预交比例为60%;其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2001年就地预交比例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1.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吉林省电信公司、民航吉林省管理局等单位所属分公司,2001年就地预交比例暂定为零。
2.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吉林省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2001年就地预交比例暂定为15%。
3.石化企业预交比例在未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9号)规定执行。
4.吉林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有关预交问题另文明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