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分公司(名单见附件),由省级分公司按照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120号)中,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所属省级以下分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