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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暂定为20%,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保费收入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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