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操作规程
为确保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发票信息采集
地税部门:
(一)区县级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制作《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
自开发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区县级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
代开发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区县级主管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
(二)区县局对《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在制作电子信息的同时要制作纸质档案存档。存档期限暂定5年。
国税部门:
(一)县区局管理部门负责辅导一般纳税人对取得需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使用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企业端软件"(包括采集、检查、合并和清单打印软件),进行运输发票抵扣联信息的采集、检查、合并和打印运输发票清单,并在纳税申报期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
(二)县区局运输发票采集岗位在纳税申报期,接收和处理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工作。
(三)县区局运输发票采集岗位要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软盘发票数据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同时通过"运输发票数据检查软件"对一般纳税人上报的发票信息数据进行检查,未经通过检查的,退回企业重新报送。
(四)县区局运输发票采集岗位在纳税申报期内受理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要对其上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要求纳税人重新申报。
(五)县区局运输发票采集岗位对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未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发票信息传输
地税部门:
每月15日前,由区县局征管部门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电子信息汇总后,上传到市州局征管部门;市州局征管部门汇总后,在20日前汇总上传到省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省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汇总后与省国税局进行信息交换。
国税部门:
(一)县区局数据管理员于每月18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A版)"将本局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汇总,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通过金税网采用FTP方式上传市州局。
(二)市州局数据管理员于每月20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B版)"将下级县区局上传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汇总,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通过金税网采用FTP方式上传省局。
(三)省局数据管理员于每月22日前,通过介质(网络传输或光盘)接收省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运输发票存根联汇总信息。
(四)省局数据管理员于每月22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B版)"将各市州局上传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汇总,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
三、发票信息比对
地税部门:
省国税局反馈回来的比对信息由省局征管部门通过内网分发和传输。具体传输路径按吉地税发﹝2003﹞124号文件执行。区县局在15日内核查完毕报市州局汇总后,在5日内上传省局。
国税部门:
(一)省局数据管理员于每月23日前对全省运输发票汇总信息进行清分比对,并将跨省运输发票汇总信息上传总局。
(二)省局数据管理员按规定时间提取总局下发的比对结果,将比对结果提供给相关业务部门,并回传给省地方税务局。
(三)市州局和县区局数据管理员按规定时间从省局下载比对结果,将比对结果不符信息传递给稽查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工作沟通和配合,从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各环节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工作衔接制度。
(二)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使其深刻理解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举措,在工作中取得支持和配合。
(三)作为数据源头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保证数据文件的内容正确,格式符合总局规定的标准。
(四)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数据传递的责任部门为信息中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数据传递的责任部门为征收管理处,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具体责任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刘国民、王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潘忠、闫晓冬
(五)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在进行数据传递时,对于传递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双方均作详细记录,并在对方记录签字备查。
(六)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分管局领导于每月上旬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