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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释:
法规第二、六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一些地区的反映,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工作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实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其年终一次性支付的职工工资征税问题
  实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应在年初将效益工资方案及职工工资手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当月实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职工取得效益工资后,分摊年度各月进行汇算清缴。否则,职工取得的效益工资应视为年终奖金,计算纳税。--废止

  三、关于个人因招商引资而取得的奖励征税问题
  个人因招商引资而取得的奖励收入,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应税项目: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与任职受雇有关,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是因介绍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一次性奖励,其收入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向个人支付股息征税问题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个人存入的款项列入“股本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一定比例向个人支付所得,这项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扣代缴。
  五、关于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征税问题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用补贴,市、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用补贴,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超出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改革补贴,在计税标准未确定之前,应依据个人出具的公务用车消费票据在计税时予以扣除,超出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废止

  七、关于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的销售人员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的销售人员取得的收入,可按40%-70%的比例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确实需要提高扣除比例的,最高可扣除80%。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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