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未列举范围确认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体现对设在中西部、西部地区企业的重点扶持,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的前提是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虽然先后对《目录》进行了几次修订,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新兴行业产业不断出现,有些项目在《目录》中没有列举或列举不详细、不全面,执行税收政策时难以把握。针对此类情况,经研究确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商务厅重新确认,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方法是企业按照规定表格填写申请表,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商务厅认定后,再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确认申请表(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