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问题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除提供国税发〔2006〕8号文件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补充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场地设施,资金来源,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册;
4.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管理档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由经委(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
2.由经委(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3.由财政、经委(国资委)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的原企业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5.原企业与安置富余人员变更的劳动合同或经济实体与安置的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6.经济实体安置的原企业富余人员的档案;
7.经济实体从业人员名册和经济实体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名册;
8.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
(三)各类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仍按照吉国税联字〔2003〕1号文件执行。减免税申请的审核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含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关于减免税程序问题
(一)企业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按要求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见附表)替代"减免税申请表";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可由县级以上(含县)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征管实际自行确定。
2.如果企业在年度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变化较大,可以经劳动保障部门重新认定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再次申请调整预核定减免税总额。
3.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预核定其年度减免税总额,填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税务机关意见--初审意见"栏,逐月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同时预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款预减免结束月份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填写《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见附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年审。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其本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本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同时预核定次年减免税总额,并将年审结果填入该表"税务机关年审具体意见"栏。
5."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日期的次月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个体经营者
1.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替代"减免税申请表";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可由县级以上(含县)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征管实际自行确定。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逐月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核定征收的个体经营者,采取逐月等额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款预减免结束的月份,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如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税务机关应以本年度的剩余月份核定预减免的税款,年度终了重新核定次年减免税额。
(四)建立减免税台账,加强税收监控管理。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再就业减免税台账,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减免税、实际减免税、国地税共管户减免税信息交换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年审时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对减免税额度、户数等情况及时统计分析上报(统计报表另发)。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优惠期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恢复纳税。
三、关于信息交换问题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应正常办理季(月)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地税部门要详实填写《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一式两份(见附表),由国税部门接收后加盖印章,返还地税部门一份备存。
(二)市州所在地城区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20日前将信息上传给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县(市)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由企业主管国家税务局在汇算清缴时进行扣减。
四、其他问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