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吉林税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反映普通发票在管理上存在不统一的问题,需要省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部分发票栏目填写内容问题
  (一)“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内容及要求
  纳税人在开具“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业”、“水电业”和“其他”类发票时,应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付款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属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应填写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应填写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为国家机关、个人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栏内不填写任何内容。
  (二)“身份证号”栏填写内容及要求
  纳税人从事收购业务的,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收购业”类发票的“身份证号”栏内容。
  (三)其它税收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身份证号”或“纳税人识别号”的,应当按税收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填写。
  二、关于企业衔头发票工本费价格确认问题
  企业衔头发票的工本费价格,应以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中的价格为准。各地在发售企业衔头发票时,应与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与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核对。如发现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的发票工本费价格与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中的发票工本费价格不一致,需及时与省局取得联系,由省局调整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的发票工本费价格,价格一致后可直接发售。未与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与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核对的,不得发售发票。
  三、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证明材料问题
  凡购买物品再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申请代开发票的,除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外,还应提供销售所购物品的原始发票。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问答